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承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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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承运条件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乘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索引
第1条 —— 定义
第2条 —— 适用范围
第3条 —— 机票
第4条 —— 票价、税费、费用和收费
第5条 —— 预定事宜
第6条 —— 办理乘机手续和登机
第7条 —— 拒绝和限制承运
第8条 —— 行李
第9条 —— 航班时刻表、航班延误和取消
第10条 —— 退款
第11条 —— 机上行为
第12条 —— 额外服务安排
第13条 —— 行政手续
第14条 —— 连续承运人
第15条 —— 损坏赔偿责任
第16条 —— 诉讼时效
第17条 —— 其他条款
第1条 —— 定义
在本承运条件中,以下表述的含义分别为:
- 我们、我们的、本公司 ——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您、您的、您本人 —— 持有机票并搭乘或即将搭乘航班的任何人(机组人员除外)。(另请参见“乘客”的定义)
- 约定的经停地点 —— 您的机票上所列出的或我们的时刻表中所显示的您的航线中计划经停的地点(出发地和目的地除外)。
- 航空公司代码 —— 用于识别特定航空公司的两个或三个字母或字母和数字。
- 授权代理人 ——我们指定其代表我们销售本公司航运服务的乘客销售代理人。
- 行李 —— 您搭乘航班时所携带的个人物品。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行李包含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 行李票 —— 机票中与承运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 行李识别标签 —— 我们提供给您以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凭据。
- 承运人 —— 除本公司之外的航空承运公司,您的机票或联程机票上带有其航空公司代码。
- 托运行李 —— 由我们负责保管,并且我们已为之签发行李票的行李。
- 办理乘机手续截止时间 —— 航空公司所规定的时间限制,您必须在此之前办理完乘机手续并领取登机证。
- 联票 —— 我们连同其他机票一起签发给您的机票,它们一起构成了一份承运合同。
- 公约 —— 下述公约中的任何适用公约:
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下称《华沙公约》)。
于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订后的《华沙公约》。(下称《海牙议定书》)
于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下称《蒙特利尔公约》)。
- 票联 —— 纸质乘机联或电子联,它赋予票联上所注明之乘客搭乘其所注明之航班旅行的权利。
- 损失 —— (1)乘客身体受伤或死亡的情况,意指在飞机上或在任何登机或着陆操作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遭受或引起的损伤;(2)托运行李丢失、破损或毁坏的情况,意指该托运行李在飞机上或由承运人保管期间所遭受的损失;(3)如果是乘客自己所保管的非托运行李,则指的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 日 —— 日历日,包括一周中的每一天。涉及到发送通知时,我们不会将发送通知的那一天计算在内。涉及到确定机票是否有效时,我们不会将签发机票或第一个航班开始飞行的那一天计算在内。
- 电子联 —— 我们的计算机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他有价凭证。
- 电子机票 ——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签发给您的行程单/收据、电子联以及可能适用的登机凭证。
- 乘机联 —— 您的机票的一部分,上面印有“运输有效”的字样。如果是电子机票,则为电子乘机联。乘机联上注明了您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 不可抗力 —— 无法控制且不可预见的异常情况,以及即使已尽所有应尽之努力,但仍无法避免的后果。
- 国际承运 ——除非公约另有说明,意指根据承运合约,出发地点、目的地或约定经停地点(无论是否经停)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 行程单/收据 ——我们为使用电子机票的乘客签发的凭证。凭证上载明了乘客的姓名、航班信息等内容。
- 附载的合约条款声明 ——您的机票或行程单/收据上所包含或随附的声明,明确提及并引用了本承运条件和通告。
- 乘客 —— 持有机票并搭乘或即将搭乘航班的任何人(机组人员除外)。(另请参见“您”、“您的”、“您本人”的定义。)
- 乘客联或乘客收据 —— 由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签发给您的机票的一部分,其上印有上述字样,并最终由您所保留。
- 特别提款权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 中途停留地 —— 旅程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预定停留的地方。
- 收费细则 —— 航空公司发布的票价、收费及(或)相关承运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 机票 —— 被称为“乘客机票和行李票”的凭证或电子机票,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签发给您的,包括合约条款、声明和票联。
- 非托运行李 —— 您的托运行李之外的任何行李。
第2条 —— 适用范围
2.1总则
除第 2.2、2.4和2.5条中另有说明外,本承运条件将只适用于在机票上“承运人”栏内列明我们的公司名称或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
2.2包机运输
如果依据包机运输协议执行承运,只有在通过引用纳入或在包机协议或机票中提及本承运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承运条件。
2.3代码共享
我们有时也会安排其他航空公司负责部分业务,即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您向我们预定并持有显示有本公司名称或航空公司代码的机票,也可能由其他航空公司负责运营。如果出现代码共享,我们将会在您办理预定事宜时让您知道航班是由其他承运人负责运营的。
2.4 法律优先适用
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如果本承运条件与我们的收费细则或适用法律之间存在分歧,则以相关收费细则或适用法律为准。
如果本承运条件中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存在分歧,则该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2.5 本承运条件优先适用于我们的其它规定
除本条件另有说明外,如果在处理某些特定事务时,此承运条件同我们的任何规章之间存在分歧,则以此承运条件为准。
第3条 —— 机票
3.1 总则
3.1.1 我们将仅承运机票上所注明的乘客。我们可能会要求您出示相关有效的身份证件。
3.1.2 机票不能转让。
3.1.3 我们以折扣价出售的机票,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您应选择最符合您需求的票价。
3.1.4 如果您持有一张未曾使用的上述第3.1.3条所述之机票,但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您无法旅行,如果您即时向我们告知此不可抗力并出示相关证据 ,我们在收取合理的手续费后,将针对不予退还的票款部分为您提供一个凭证,用于在今后旅行时搭乘我们的航班。
3.1.5 机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3.1.6 除使用电子机票的情况外,如果您无法向我们出示包含某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过的乘机联及乘客联在内的有效机票,则无权搭乘相应航班。此外,您所出示的机票如有残缺或更改(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进行的更改除外),您将无权搭乘相应航班。如果您持电子机票旅行,除非电子机票以您的姓名签发,并且您能够向我们证明您就是机票上注明的人,否则您将无权搭乘相应航班。
3.1.7(a)如果您的机票全部遗失、(或部分遗失)或者残缺,或无法出示包含乘客联和完全未使用的乘机联的机票,经过您的申请及我们的确认,我们可以为您补开一张新机票以替代遗失的( 或部分遗失)的机票。但前提是您能够证明您确实持有该有效机票,且您需要签署协议,同意赔偿因机票被冒用而使我们或其他航空公司承担的费用或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原机票的票价。我们不会向您索赔因我们自身的疏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除非遗失或损坏是由签发机票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造成,否则签发机票的航空公司可能会就此服务收取合理的手续费。
3.1.7 ( b ) 如果您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未签署协议,出票承运人可能会要求您支付替代机票的全额票价。在原出票成运人证实所遗失或残损机票在签发日期或旅行开始日期后一年以内没有被使用,我们将向您退还票款。如果您在原机票的有效期内找到了它,并将其交给签发新机票的承运人,届时将向您退还上述票款。
3.1.8 机票是有价票证,您应当采取妥善措施保管,谨防丢失或被盗。
3.2 机票有效期
3.2.1 除非机票上、本承运条件或任何适用的限制机票有效期的收费细则(在这种情况下,机票上应注明该限制)另有说明,则机票的有效期为:
3.2.1 ( a ) 您的首次旅行应在该机票签发后的一年内进行,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或
3.2.1 ( b ) 如果机票全部未使用,则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
3.2.2 如果因为在您提出订座要求时我们无法确认您的预定事宜而导致您无法在机票的有效期内旅行,我们将延长机票的有效期,或根据第10条退还票款。
3.2.3 如果在旅行开始后,您因为患病而无法在机票的有效期内搭乘您的下一个航班继续旅行时,我们将会把您的机票延长到适合继续旅行的日期,或这一日期后的第一个航班,前提是在您中断旅行的地点,相应航班上与您已支付的票价对应的舱位内有空位。您必须向我们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如果机票上所剩余的乘机联或(如果使用的是电子机票)电子联涉及一个或多个中途停留地,该机票的有效期可延长至医疗证明上所注明的适合旅行日期后的三个月。在上述情况下,我们也会将陪伴您的直系家庭成员的机票有效期延长至相同时间。
3.2.4 如果乘客在旅途中死亡,其陪同人员的机票可通过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延长有效期的方式予以更改。如果在乘客已开始旅行之后,其直系家庭成员发生死亡,则该乘客及陪同该乘客的直系家庭成员的机票也可做出类似更改。类似更改必须在收到有效的死亡证明书之后方能做出,所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死亡证书上所注明的死亡之日起45天。
3.3 票联顺序和使用方法
3.3.1 您只能按照机票上所示的航程,使用其搭乘航班从出发点、途经所有约定的经停地点到达最终目的地。您支付的票价乃是基于适用于机票上所示航程的收费细则。您的机票收费细则构成了我们与您之间的合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不按机票上所示的顺序使用所有票联,机票将不被认可,并失去其有效性。
3.3.2 如果您希望更改您的全部或部分航程,您必须提前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计算更改后航程的票价。您可以选择接受新票价或维持您的原有航班。如果您因不可抗力而需要对您的航程进行任何变更,必须尽早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力在不重新计算票价的情况下将您运抵您的下一个中途停留地或最终目的地。
3.3.3 如果您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更改了航程,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航程计算新票价,您必须支付已付票价与变更后航程的新票价之间的差额。未使用的机票联将作废。
3.3.4 尽管对您的航程进行的某些变更不会导致票价的变化,但更改如出发地或反方向旅行都可能会导致票价增加。许多票价仅对机票上所示日期和航班有效。除非您已向我们支付额外的费用,否则您可能根本无法更改航程。
3.3.5 我们将按照您预定的日期和航班接受您的机票中的每一张乘机联,并提供相应等级的承运服务。如果机票在签发时没有明确预订座位,则可根据我们的收费细则和相应航班的空位情况预定座位。
3.3.6 如果您未能搭乘已经预定的航班,且未提前通知我们,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机票上所列明的返程或中转联程预定。然而,如果您提前通知了我们,则将不会取消后续航班的预定。
3.4 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我们的名称可能会以航空公司代码或其它缩写形式在机票上注明。我们的地址一般以出发机场表示,位于机票上“承运人”一栏中所出现的我公司首字母缩写的旁边。如果是电子机票,则是行程单/收据中我们的第一航段所示地址。
第4条 —— 票价、税费、费用和收费
4.1 票价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您的票价只包括从起飞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程费用。票价不包括机场之间,或从机场到市区之间的地面交通费用。机票票价将根据支付票款当日的收费细则计算。票价是针对机票上注明的具体日期和行程旅行的价格。如果您希望更改行程或旅行日期,则可能影响到所需支付的票价。
4.2 税费、费用和收费
您必须支付政府或其他机构或机场运营商征收的任何税费、费用和收费。当您购买机票时,我们会告知您票价中未包含的所有税费、费用或收费,这些费用通常会在机票上单独注明。税费、费用和收费可能会随时变更,并可能会在机票签发后征收或出现变更。如果机票上所显示的相关税费、费用和收费出现增加,您必须予以支付。同样,如果在签发机票需征收任何税费、费用或收费,您也必须予以支付。如果在签发机票时您支付给我们的任何税费、费用或收费被废除或下调,您有权要求退还所废除或下调的税费、费用和收费。
4.3 货币
您必须以机票签发国家/地区使用的货币支付票价、税费、费用和收费,除非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在您付款时或付款之前要求您必须使用其他货币。我们可能会由于比如无法兑换本地货币等原因接受以其他货币付款。
第5条 —— 预定事宜
5.1 预定要求
5.1.1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会将您的预定事宜记录下来。如果您提出要求,我们会向您书面确认预定事宜。
5.1.2 有些票价附带的条件会限制或免除您所享有的更改或取消预定事宜的权利。有关我们的具体票价条款,请参见相关收费细则。
5.2 票价支付时间限制
如果您未能在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支付您的机票,我们将会取消您的预定。
5.3 个人信息
您同意出于以下目的向我们提供与您的旅行有关的个人信息:进行预定;购买机票;获得辅助服务;扩展和提供服务;为办理移民和入境手续提供便利;将相关数据提供给政府机构。在用于以上目的的情况下,您授权我们保留并使用这些信息,并将其传送给我们的有关部门、授权代理人、政府机构、其他相关承运人或上述服务的提供者。
5.4 不能保证提供您申请或指定的任何特定的座位
我们将尽力满足您的提前订座要求,但却不能保证您能就座于任何特定座位。出于操作性、安全性考虑,即使您已登机,我们也可能会随时更换您的座位。
5.5 再次确认预定事宜
5.5.1 我们不要求再次确认国航的航班中转联程或返程预订。然而,在其他承运人要求乘客再次确认联程或返程预定的情况下,如果您未能遵守这一要求,则可能导致相关承运人取消您的中转联程或返程预定。
5.5.2 您应查阅旅程中所涉及的任何其他承运人的再次确认要求,并在必要时就有疑问的航班向与机票上注明的代码所对应的承运人进行再次确认。
第6条 —— 办理乘机手续和登机
6.1 办理乘机手续的截止时间可能会根据各个机场而有所不同,我们建议您在旅行前查阅并遵守相关办理乘机手续的截止时间。为了旅行更加顺畅,您应预留出充足的时间,遵守登机手续截止时间。如果在您未在规定的乘机截止时间之前办理乘机手续,我们有权取消您的预定权利。如果您搭乘的第一个航班是我们的航班,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将告知您第一个航班的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对于旅行中的任何后续航班,您必须自行查阅办理乘机手续截止时间。您可通过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获得我公司航班的办理乘机手续截止时间。
6.2 您必须按照办理乘机手续时我们规定的时间内在登机口候机。
6.3 如果您未能在指定时间之前到达登机口,我们将会取消您所预定的座位。
6.4 对因为您未能遵守本条款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7条 —— 拒绝和限制承运
7.1 我们所享有的拒绝承运的权利
我们可根据自行判断,在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在这种情况下,您将有权获得退款。我们还可能出于以下任何一个或多个原因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
7.1.1 如果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可能会触犯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任何出境、过境或入境国的法令;
7.1.2 如果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可能会危及或影响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
7.1.3 如果您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酒精或药物造成的损害)可能会对您本人、乘客、机组人员或财产带来风险;
7.1.4 如果您在此前的飞行中曾有过不良行为,并且我们有理由认为此种不良行为可能再次发生;
7.1.5 如果您拒绝接受安检;
7.1.6 如果您未支付相应的票价、税费、费用或收费;
7.1.7 如果您没有持有效的旅行证件,或您试图进入某一个中途停留的国家但却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或您在飞行途中毁坏了您的旅行证件,或您拒绝向航班机组提交您的旅行证件;
7.1.8 如果您出示的是通过非法途径所获得、不是通过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购买、或者是申报遗失或被盗的或伪造的机票,或您无法证明您就是机票上所注明的人;
7.1.9 如果您未遵守上述第3.3 条有关票联顺序和使用方法的规定,或您出示的机票并非由我们和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签发或以任何方式修改的,或机票被毁坏;
7.1.10 如果您不遵守我们与安全或安保有关的指令;
7.1.11 如果您不遵守我们的飞机上的禁烟规则,或在我们的飞机上使用电子设备;
7.1.12 如果您未能或拒绝遵守我们的机组成员的指示。
7.2 特殊服务
7.2.1 在提前要求并在我们做出相应安排后,我们可接受承运无人陪伴儿童、残疾人士、孕妇、病人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人。
7.2.2 承运儿童
5周岁以下的儿童只能在至少年满18周岁以上、没有任何身体或精神障碍或疾病的成人的陪伴下旅行。在成人陪伴下旅行的儿童需购买与陪伴人同等级的机票。承运5-12岁的无人陪伴幼童需要事先获得我们的同意,并按照我们的要求支付票价和服务费。您可从我处获得有关承运无人陪伴幼童的相关规定。
7.3 拒绝承运时的退款
如果任何人因第7条上述条款所列出的任何原因被拒绝承运或取消预定,均可依据第10.3条获得退款。
第8条 —— 行李
8.1 免费托运行李限额
您可根据我们的行李托运条件和限额免费托运部分行李,具体条件请征询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
8.2 超重行李
您必须为超出免费托运行李限额的行李支付托运费用。请与我们联系,以了解相关收费标准。
8.3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8.3.1 您不得在您的行李(无论是托运行李还是非托运行李)中携带以下物品:
8.3.1.1 可能会危及飞机、机上人员或财产安全的物品。其中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关于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关于危险品运输规则》”和我们的规章中列出的物品。以下是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爆炸物;压缩气体;腐蚀性、氧化性、放射性或磁性物质;易燃品;有毒的、刺鼻的或刺激性的物质;以及类似物品。请征询我们以获得更多相关信息;
8.3.1.2 适用法律、法规、或任何出境、过境或入境国的法令所禁止携带的物品;
8.3.1.3 我们有理由认定因为物品危险、不安全、过重、过大、易碎、易腐烂或因形状或特性等因素而列为不适于承运的物品。在确定物品是否适于承运时,我们将考虑所采用的机型。如果我们发现您携带了违禁物品,我们将拒绝承运这些物品。如有必要,请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联系,以了解有关违禁物品的信息。
8.3.2 我们禁止承运枪械和弹药(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除外)。狩猎类和运动类枪械和弹药需作为托运行李承运。枪械必须卸下弹药,扣上保险,并按照我们所指定的方式妥善包装。承运弹药需遵守上述第8.3.1.1条所提及的ICAO《关于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IATA《关于危险品运输规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出境、过境或入境国的法令之规定。
8.3.3 您的托运行李中不得包括现金、珠宝、贵重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设备、可转让票据、证券或其他重要物品、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商业文件、护照及其他身份证件或样品。
8.3.4 如果您置禁令于不顾,在行李中携带了上述第8.3.1、8.3.2或8.3.3条所列之物品,我们将对上述物品的丢失、损坏或政府对此类物品的没收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拒绝承运的权利
8.4.1 我们将拒绝将第8.3条所描述的物品作为行李承运,并在发现类似任何物品后拒绝继续承运。
8.4.2 我们可以拒绝承运出于行李大小、形状、重量、内容、性质,或是安全或操作原因,或其他乘客的舒适和便利而被我们视为不适合承运的行李。敬请垂询有关类似拒绝物品的信息。
8.4.3 如果行李未按我们的要求适当包装,我们将拒绝承运。敬请垂询有关我们所能接受的包装和外包装的详细信息。
8.5 检查权
出于安全考虑,您应当允许我们对您本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您的行李进行检查、扫描或X射线检查。如果您不在场,我们也可以检查您的行李,以便确认您是否带有或您的行李是否装有上述第8.3.1条所述之任何物品,或装有任何枪械、弹药或武器,而未按据上述第8.3.2或8.3.3条向我们出示。如果您不愿意接受这一要求,我们将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您造成了伤害,或扫描或 X 射线对您的行李造成了损坏,除非伤害或损坏是因我们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否则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8.6 托运行李
8.6.1 当您为您的托运行李办理托运时,我们将为您的每件物品提供一个行李识别标签。
8.6.2 您必须在托运行李的内部和外部均注明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识别标志。
8.6.3 除非我们出于操作性、安全性考虑决定在其他航班上承运您的托运行李,否则只要条件允许,我们将在您所搭乘的航班上承运您的托运行李。如果我们在后继航班上承运您的托运行李,我们会将其直接交付给您,除非法律规定您须亲自到场办理海关手续。
8.7 非托运行李
8.7.1 我们将限定您带带入客舱内的非托运行李的最大体积和重量。如果我们未做限定,则您携带入客舱的行李必须能够放置于您前面的座位下,或能够放置于客舱内的封闭式行李架内。如果您的行李无法放置于您前面的座位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或是超重,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都必须作为托运行李承运。
8.7.2 如果您的行李不适合放入货舱中承运(例如精密的乐器),并且不符合上述第8.7.1条之规定,您须事先通知我们并得到我们的许可后,方可带入客舱。此项服务您须单独付费。
8.8 领取和交付托运行李
8.8.1 按照本条件第8.6.3条规定,一旦您的托运行李运抵您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您必须立即来领取。如果您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领取,我们将向您收取保管费。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从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领取,我们可能会将其处理掉而不再通知您,并且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8.2 只有持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的人员才能领取托运行李。
8.8.3 如果领取托运行李的人员无法出示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只有当其能向我们证明该行李确实为其所有时,我们才会将行李交付给该人员。
8.9 小动物
如果我们同意承运您的动物,我们将按照以下条件承运它们:
8.9.1 您必须将该动物(如狗、猫、家鸟及其他宠物)按照恰当的方式装入板条箱内,并持有有效的健康和接种证明、入境许可、以及入境或过境国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证件。否则,我们将不予以承运。我们有权决定宠物的承运方式和限制一架飞机承运宠物的数量。此类承运需要遵守我们所规定的其他条款,敬请查询。
8.9.2 作为行李承运的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计入免费托运行李限额,而是作为超重行李承运,您须按适用费率付费。
8.9.3 身患残疾的乘客所携带的向导犬可根据我们的具体规定免费承运,且不包含在正常的免费托运行李限额之内,有关规定敬请查询。
8.9.4 对于因我们工作疏忽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动物受伤、丢失、患病或死亡,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8.9.5 我们不对与所承运动物没有入境或经停国家或地区所必需的出境、入境、健康及其他证明承担任何责任。携带该动物的人必须向我们偿付因为所需证件缺失或不足而给我们造成的任何罚款、费用、损失或负债。
8.9.6 携带宠物的乘客必须为其宠物可能对其他乘客或机组成员所造成的所有损失或伤害负责。
第9条 —— 时刻表、航班延误和取消
9.1 时刻表
9.1.1 航班时刻表中所注明的航班时间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和您实际旅行的日期之间可能会有所变更。我们不对这些航班时间或机型做出保证,它们也不是您与我们签订的承运合同的一部分。
9.1.2 在我们接受您的订票之前,我们会向您告知您的航班当时有效的预定航班时间,并且该时间将在您的机票上注明。我们可能需要在签发机票后更改航班时间。如果您已向我们提供了联系方式,我们将尽力告知您航班时间的变更事宜。如果在您购买您的机票后,我们对您的航班时间进行了重大变更,您无法接受这一变更,并且我们无法为您预定您可以接受的其他航班,您有权按照第10.2条的规定要求退还票款。
9.2 航班延误、变更行程和取消。
9.2.1 我们将采取所有适当措施来避免在承运您和您的行李时出现延误。如果事实证明我们采取了所有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失,或我们无法采取任何适当措施,我们将不对此承担责任。
9.2.2 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表运营航班,未能在您的中途停留地或目的地停留,或使您错过已预定好的衔接航班,我们将采取以下补偿措施供您选择:
9.2.2.1 尽早通过我们的另一个有空位的定期航班承运您,无需额外支付费用。如有必要,还可延长您的机票有效期;或
9.2.2.2 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变更您的行程,安排我们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通过我们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和舱位等级将您承运到机票上所注明的目的地,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如果变更行程后的票价和费用低于您已经支付的票价和费用,我们将退还差额。或
9.2.2.3 按照本条件第10.2条之规定退款。
9.2.3 一旦发生第9.2.2条所述之任何事件,除非公约另有规定,我们将只向您提供第9.2.2.1至9.2.2.3款所述之选择,而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
9.2.4 如果我们不能向您提供之前所预定的座位,我们将依据可适用的法律和我们的规定为您提供补偿。
第10条 —— 退款
10.1 我们将按照我们下列适用的票价规定和收费细则退还您的机票或任何未使用部分的票款:
10.1.1 除非本条另有说明,否则我们既可以向机票上所注明的人退款,也可以向能够出示充分付款证据和身份证明的付款人退款。
10.1.2 如果机票票款不是由机票上所注明的人所支付,且机票上注明了退款限制,我们会只将票款退还给支付机票票款的人,或其指定人。
10.1.3 除遗失机票外,只有在将乘客联、乘客收据以及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都提交给我们之后才能获得退款。
10.2 非自愿退款
10.2.1 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无法按既定时刻表运营航班、未能在您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停留、使您错过您已预定好的衔接航班,所应退款的金额应为:
10.2.1.1 如果您未曾使用过机票的任何部分,退还已付票款;
10.2.1.2 如果您使用过部分机票,退款额将不低已支付的票款与已使用部分对应的票款之间的差额,但不得超过已付票款的总额。
10.3 自愿退款
10.3.1 如果您的机票允许退款,且不属于第 10.2 条中所列之原因,退还票款的数额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0.3.1.1 如果您未曾使用过机票的任何部分,退款额将等于您已支付的票款减去任何合理的服务费或退票费之后的余额;
10.3.1.2如果您使用过部分机票,退款额将等于已支付的票款与已使用部分对应的票款之间的差额,再减去任何合理的服务费或退票费之后的余额。
10.4 退还遗失机票的票款
10.4.1 如果您的机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并且您已向我们提供了合理的遗失证明,并已支付合理的手续费,我们将在机票签发日期或旅行开始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向您退还票款,但需满足下列条件:
10.4.1.1 遗失的全部或部分机票未曾被使用过,此前未曾办理过退款或补票(但该遗失机票被他人使用、退款或补票是由于我们自身的疏忽而造成的除外);
10.4.1.2 申请退款人需要填写一份申请单,声明该遗失的全部或部分机票一旦被他人冒用或者冒退(但是遗失机票被他人冒用或冒退是因我们的过失造成的除外),获得退还票款的人员同意向我们偿还所退票款。
10.4.2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遗失了机票或部分机票,我们将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0.5 拒绝退还票款的权利
10.5.1 如果您在机票的有效期期满后才申请退还票款,我们将拒绝向您退还票款。
10.5.2 对于提供给我们或政府官员的作为离境证明的机票,我们将拒绝向您退还票款,除非您能够向我们证明:您已拥有在该国家/地区停留的许可,或您将搭乘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离开该国家/地区。
10.6 货币
我们保留以您支付机票票款时采用的方式和币种向您退还票款的权利。
10.7 退还票款人
自愿退款只能由原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退票的代理人办理。
10.8 退款至信用卡或借记卡
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的机票,票款只能退还到原卡帐户上。我们将只遵循本条款之规则,基于您所最初所支付的金额和币种支付退款金额。由于货币兑换差额的原因,退还到您卡中的退款金额可能与信用卡或借记卡公司最初所支付的金额不符。收受退款的人不得因此向我们索赔。
第11条 —— 机上行为
11.1 总则
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您在机舱内的行为会危及飞机或机上任何人员的安全;妨碍机组人员履行其职责;未遵守机组人员的安全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对烟、酒和毒品使用的限制;某些行为对机组人员或其他乘客构成或可能造成不适、不便、损失或伤害,我们可能会采取任何我们认为合理的措施来阻止您继续类似行为,包括对您加以约束。您可能被要求离开飞机并在剩余旅程中被拒绝承运,并且可能因为您在飞机上的行为受到起诉。
11.2 电子设备
出于安全考虑,我们可能会禁止或限制您在飞机上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手提电脑、个人录音机、个人收音机、CD 播放器、电子游戏或发射设备(例如,无线电摇控玩具和无线对讲机)。我们可允许您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11.3 无烟航班
我们的所有航班均为无烟航班。机上任何区域都不允许吸烟。
11.4 座椅安全带
当您在飞机上就座时,有义务在整个飞行途中都系紧座椅安全带。
第12条 —— 其他服务安排
12.1 如果我们安排第三方为您提供航空承运之外的任何其他服务,或为您签发由第三方所提供的与除航空承运之外的运输或服务有关的票据或凭证,比如地面交通、酒店预订或汽车租赁,我们将仅以您的代理的身份安排相关事宜,不对这些服务的提供和质量承担任何责任。这里将适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和条件。
12.2 如果我们还为您提供地面运输,则本承运条件将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
第13条 —— 行政手续
13.1 总则
13.1.1 您有责任获得所有必须的旅行证件和签证,以及遵循始发国家、过境国家或目的地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旅行条件。
13.1.2 我们不对任何乘客由于未能获得类似证件或签证,或未遵循始发国家、过境国家或目的地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旅行条件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3.2 旅行证件
在旅行之前,您必须向我们出示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及其他要求所规定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证件,并让我们复印并保留其副本。如果您没有遵守这些要求,或您的旅行证件破损,我们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13.3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拒绝进入某国家/地区,您必须支付相关政府向我们征收的任何罚款或收费,以及我们将您从该国家/地区运出的成本。我们将不退还将您运至您被拒绝入境的地点的票款。
13.4 乘客需为罚款、滞留费用或其他收费负责
如果因为您未遵守所到国家/地区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或其他旅行要求,或未能出示该国家/地区所必需的证件,而导致我们必须承担任何罚款、处罚或任何费用,您必须向我们赔偿我们所支付的金额。我们可能会从您的机票中任何未使用部分的票款中或我们所持有的您的任何现金中扣除该金额。为了确保您的个人利益,请遵守您打算出境、入境或过境的每一个国家的法律。
13.5 海关检查
如有必要,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您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您必须在场。对于您在检查期间或是您未遵守此要求而遭受的任何遗失或损坏,我们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13.6 安全检查
您必须允许政府官员、机场人员、其他航空公司或我们对您或您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除非是由我们的过错所引起,否则我们不对这一安全检查期间或由其所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或个人财产遗失或损坏负责。
第14条 —— 连续承运人
如果我们和其他承运人利用同一张机票或联程机票为您提供承运服务,我们将按照公约规定将该承运视为一次运营。请参阅第 15.1 条。
第15条 —— 损坏赔偿责任
15.1 本承运条件规范了我们对您的责任。您的旅程中涉及的每家其他承运人的承运条件都规范了该公司对您承担的责任。
15.2 我们将仅对发生在机票承运人一栏注明为我们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上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果我们签发或托运了由其他承运人承运的机票或行李,则只是作为该其承运人的代理人。尽管如此,对于托运行李,您可向机票或行李托运证上所显示的第一个或最后一个航空公司进行索赔。
15.3 我们不对由于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规则和法规或您不遵守类似法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15.4 除本条件中另有规定外,我们将只依据公约对可望得到损害赔偿金补偿的损失中获得证实的损失和支出负责。
15.5 我们将依据适用法律减少或免除我们对于由您的任何疏忽而造成或导致的部分损失的任何责任。
15.6 相关承运合同(包括本承运条件及排外或限制责任)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服务商、员工及代表。从我们以及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员工、代表及人员处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得超过我们自身所负责(如果有的话)的金额。
15.7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本承运条件不会影响我们根据公约和任何适用法律所享有的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权利。
15.8 对于任何因您的身体状况或因这些状况恶化而引起的疾病、受伤或残疾(包括死亡),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5.9 对于因您的行李或其内装物品而造成的任何损坏,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您的行李或其内装物品而给其他人及其财产(包括其他行李或内装物品及我们的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您负责。
15.10 对于本承运条件第8.3条及其下各项所规定的不得放置于托运行李中的物品所遭受的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5.11 依据公约所界定的国际承运应遵循公约的责任规定。如果是公约中未规定的国际承运,则我们与承运乘客及行李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应遵循《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第16条 —— 诉讼时效
16.1 如果持有行李票的人员在领取托运行李后未提出任何投诉,则足以表明我们已按照承运合同将其完好无损地交付给您,除非您能够证明情况并非如此。
16.2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有损坏,您必须在发现损坏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投诉,并且必须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的 7 天内提出投诉。
16.3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被延误,您必须在通知您领取托运行李之日起的 21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投诉。
16.4 如果您没有在第16.2和16.3条所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投诉,则不能对我们提起任何诉讼。
第17条 —— 其他条款
17.1 当我们承运您和您的行李时,您必须遵守适用于我们及我们所通过的一些其他的规章和条款。这些规章和条款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同时也非常重要,主要涉及:无人陪伴儿童的承运,孕妇,患病乘客,限制使用电子设备,机上酒精饮料的消费等。请咨询我们,了解相关规章和条款。
17.2 本承运条件适用于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运输。
17.3 本承运条件的每一个条款的名称仅出于方便之目的,不得被用于文本解释。
航空公司名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缩写:CA-999
本承运条件自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